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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30 来源:  作者:  供稿审核人:  责任编辑:  浏览次数:98 

 

各部门、院(系):

为方便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经与滨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协商,决定为符合提取条件的教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及需提供材料:

(一) 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1. 我校教职工在生活区购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购买附属医院住房的不需提供购房合同)和全部“预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总房款的80%收据和20%部分收据,最后一 交款时间应在一年内)。

2.职工购买商品房未办理房产证的,应提供在房产局备案的正式“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及全部“预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已交金额应达到总房款的30%,最近一 交款收据的日期应该一年以内),已办理房产证的,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的填发日期应该一年以内)。

3.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约完税凭证所载明日期应该一年以内)。

(二) 偿还住房贷款

1.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应提供住房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还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银行盖章的近一年的还款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我校教职工在烟台购买商品房的贷款也可以提取。

2.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清贷款时间应在一年以内)。

(三)如上述购买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的材料为配偶姓名,应同时提供结婚证或者夫妻同一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夫妻关系。

(四)同一套资料只可提取一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已提取过一 的教职工能否再 提取,经与滨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协商后另行通知。

二、资料提交:

符合提取条件的教职工请于20111010日前将所需材料装入档案袋,并在档案袋封面标明材料内容,申请提取人姓名、所在部门、联系电话等交财务处计划管理科(图书办公楼1203室)

三:其他事项

1.财务处将在资料收齐后集中向滨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教职工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2.咨询电话:财务处计划管理科6913081(艾老师)

                                      

 财务处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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